发表时间:2026-07-27 21:27:55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7日讯 信用越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6〕33号)显示,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因存在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生产的3批次“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250mL/罐,批号分别为25B001D、25B017B、24E171K),经抽样检验及复检,泛酸项目不符合Q/YNL0002S-2023《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发布)要求。
涉案食品为保健食品,注册证号为国食健注G20141197,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对泛酸含量没有规定。
上述3个批次食品已售完,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批号为24E171K的涉案食品召回203罐,召回的食品已由被委托生产方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押,其他2个批次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曾于2022年9月16日因生产3批次泛酸项目不合格“红牛安奈吉饮料”(后更改名称为“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2〕227号),且对2023年濮阳市市场监管执法抽检其委托生产的“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泛酸项目不合格事件进行排查分析时,仅归因于运输或贮存环节,未排查出生产环节的问题。
此次出现3批次同款保健食品的相同项目抽检不合格事项,符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情形。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为786259.2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5〕3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涉案食品为保健食品,不合格项目为泛酸,该成分在涉案食品中为功效成分。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2022年9月16日被查处后虽然采取了缩短保质期等整改措施,但此次连续收到3批次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泛酸项目不合格,且抽样地点分别位于广州越秀、东莞万江、江苏靖江3地,抽样日期距生产日期分别为7、8、10个月,连续多批次不同时段、不同地点的抽样不合格,反映未能从根本上、有效地纠正违法行为。考虑当事人在被处罚后采取了一定的整改措施,虽未能实际、有效地防止不合格情形的再次发生,未达到“改正”的法律效果,但存在一定纠错意愿;且涉案保健食品的不合格项目为泛酸含量低于企业标准的指标要求,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未收到涉案不合格食品造成人体危害后果的反馈。再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食品召回措施,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二项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处罚款800000元。
据蓝鲸新闻报道,广州曜能量的实际控制人是TCPSG PTE. LTD.,后者为泰国天丝集团(TCP Group)旗下的核心投资控股实体。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被罚并非产品有毒有害,而是功效成分含量未达企业自设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