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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拓外汇官网】天津银行员工卖海银财富飞单 二审判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6-07-23 16:39:38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3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书,该案一审宣判后,二审判决出现重大反转。具体来看,一审法院判定,涉案银行对投资者实际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违规售卖飞单的理财经理叶某则担责15%。然而,二审法院却撤销了银行的全部赔付责任。

  

经核实,涉案银行为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案涉产品发行方为海银财富。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沪74民终1224号)显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6月5日,吴某账户向上海某供应链公司转账1,700,000元。2023年9月15日,吴某收到创某项目分红37,726.03元。一审审理中,吴某表示之后未再收到任何款项。

  

叶某自2011年至2024年6月在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处担任理财经理。根据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提供的理财产品记录表,吴某自2013年至购买涉案产品前,在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处购买过近400次产品(包括某银行自营和代销产品)。审理中,吴某确认其之前购买某银行产品均是通过某银行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违反审慎监管职责,存在管理疏漏,该等疏漏为叶某私售案涉创某项目提供了便利,存在过错,且与吴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叶某作为银行金融从业人员,理应知晓不得私自推介、销售非本行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业务相关文件或代替客户进行产品购买等操作,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向吴某推介涉案产品,并在工作场所帮助吴某操作手机,协助吴某购买涉案产品,其行为违反了监管规定和某银行内部管理规章,存在过错,与吴某损失之间存在更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吴某于2023年6月5日购买涉案产品(期限一年)1,700,000元,于2023年9月15日收回37,726.03元,此后未再收回任何款项,某财富公司已涉刑,涉案创某项目亦属于刑事侦查范围。故吴某损失已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可予认定,截至目前损失金额为1,662,273.97元(1,700,000元-37,726.03元)。吴某损失的直接原因系某财富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的犯罪行为以及叶某私售涉案产品,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为叶某提供了便利,吴某本人亦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缺乏风险意识,对其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鉴于此,综合考量各行为主体的过错程度,以及过错对损失产生的原因力,酌定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就吴某损失中的166,227.40元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可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另行追偿。另酌定叶某就吴某损失中的249,341.10元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叶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损失249,341.10元;

  

二、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某损失166,227.40元;

  

三、驳回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原审被告叶某、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吴某系某银行长期的理财客户,其委托某银行理财长达十余年,期间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数百款,对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的渠道和流程应当十分清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时亦清楚某银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均可通过某银行APP购买。

  

但在购买本案产品时其经历了下载“掌某”APP、注册、在“掌某”APP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诸多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骤,叶某也通过某平台向其发送过“创某应收账款债权项目签约指南”图片等内容,作为熟悉某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的投资者,吴某理应注意到该类产品与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的区别并关注相关投资风险。

  

另外,从双方某平台聊天记录来看,吴某从未向叶某确认案涉产品是否是某银行代销产品,亦无聊天记录显示叶某将案涉理财产品作为某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推介。甚至在得知案涉理财产品无法按时兑付后,吴某仍要求叶某为其推荐理财产品。

  

综上,吴某应当知晓案涉产品并非某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基于此,即便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存在“监管过错”,难言该行为与吴某因购买案涉理财产品遭受财产损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就吴某的损失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的上诉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天眼查APP资料显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位于天津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607055.1822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97109.1786万人民币。

  

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海银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6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资本市场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0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500万人民币。